【已刪除】複選題
1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機關應先予以何種處置?
(A)停職
(B)休職
(C)撤職
(D)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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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9), B(1222), C(1947), D(587), E(76) #1024529
統計: A(3239), B(1222), C(1947), D(587), E(76) #1024529
詳解 (共 10 筆)
#1220407
題目出得太簡陋 ... 不知道是否是這條
我查到的法條內容簡略如下
服務法第13條
III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IV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但又有個 院解字4017號 (37.06.21) 簡述如下
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這樣 選停職的人 是否可申請釋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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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410
※停職:
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停職不是懲戒處分,而是懲戒處分前為維護公務紀律,避免損害繼續擴大,而暫時停止該移送懲戒審議的公務員繼續執行職務之措施。依其原因,可分「當然停職」及「職權停職」。
所謂「當然停職」,是指公務員被通緝或羈押,或是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徒刑之宣告而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
所謂「職權停職」(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是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受移送之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公務員之職務(第1項);亦得由主管長官在移送彈劾或懲戒時,依職權先行停止該公務員之職務(第2項)。
然此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所規定因考績被免職,在免職處分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制度有所不同。 ※撤職、休職、免職比較:
「撤職」:撤其現職,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不領薪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
「免職」: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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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91
我記得撤職處分前下來前一定要先停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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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174
以下純個人理解,請笑納:
違反刑事圖利(情節重大),所以撤職這沒問題。
撤職前會先停職(懲戒法5-因情節重大而停職)
(因為進入司法程序,要司法程序確認之後才可以撤職)。這樣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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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659
應該是先停職 判決確定後再撤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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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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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58
本題AC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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