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機關應先予以何種處置?
(A)停職
(B)休職
(C)撤職
(D)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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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9), B(1222), C(1947), D(587), E(76) #1024529

詳解 (共 10 筆)

#1220407
題目出得太簡陋 ... 不知道是否是這條
我查到的法條內容簡略如下

服務法第13條 
III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IV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但又有個 院解字4017號 (37.06.21) 簡述如下
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這樣 選停職的人 是否可申請釋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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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410

※停職:

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停職不是懲戒處分,而是懲戒處分前為維護公務紀律,避免損害繼續擴大,而暫時停止該移送懲戒審議的公務員繼續執行職務之措施。依其原因,可分「當然停職」及「職權停職」

所謂「當然停職」,是指公務員被通緝或羈押,或是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徒刑之宣告而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

所謂「職權停職」(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是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受移送之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公務員之職務(第1項);亦得由主管長官在移送彈劾或懲戒時,依職權先行停止該公務員之職務(第2項)。

然此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所規定因考績被免職,在免職處分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制度有所不同。 ※撤職、休職、免職比較:

「撤職」:撤其現職,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不領薪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

「免職」: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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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91
我記得撤職處分前下來前一定要先停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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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174


以下純個人理解,請笑納:

違反刑事圖利(情節重大),所以撤職這沒問題。

撤職前會先停職(懲戒法5-因情節重大而停職)

(因為進入司法程序,要司法程序確認之後才可以撤職)。這樣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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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659
應該是先停職 判決確定後再撤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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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6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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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42
考選部已經更正答案為A,C,麻煩阿摩更正...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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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417
哈哈,可以試試看喔^^
多謝天使寶貝 的詳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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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642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
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
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
依職權先行
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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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58
本題AC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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