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B)於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
(C)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D)相對人未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
統計: A(9328), B(2263), C(495), D(909), E(0) #1024538
詳解 (共 10 筆)
於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但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行政程序之重開)。
p.s.行政程序之重開不等於提起訴願。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X:收到就可提訴願)
(B)於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14+77)
(C)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訴願法80)
(D)相對人未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 ----(訴願法128)
| 第 14 條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的效力有分「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送達後就生效了,內部效力要始期到才生效。許宗力教授認為這種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沒有同時發生的,他的救濟期間在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外部效力發生時起算,本題有相對人,所以在合法送達後,就起算救濟期間。
※許宗力教授對於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的看法
1.行政處分一經法定方式而生效所稱的生效,基本上指的是在「外部效力」,也就是對外宣示其存在的事實而已,至若其規制內容(下命、禁止、形成與確認等),所意欲發生的法律效果,即所謂「內部效力」,原則上固與外部效力同步發生,但如果行政處分附始期或停止條件,於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前,則另當別論,此時該行政處分已有外部效力,固毋論,但尚不生內部效力,反之,倘行政處分規定內容溯及既往,則內部效力又早於外部效力發生,總之行政處分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的時間可能不一致,這一點不可不察。
2.行政處分的生效,固不必然同時發生內部效力,但相對人倘對規制內容有所不服,而欲提起行政救濟,其救濟期間仍應依外部效力而非內部效力的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