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B)於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
(C)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D)相對人未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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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28), B(2263), C(495), D(909), E(0) #1024538

詳解 (共 10 筆)

#1224292
A 對這行政處分不滿,就在訴願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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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494

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但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行政程序之重開)。

p.s.行政程序之重開不等於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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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089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X:收到就可提訴願)
(B)於訴願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相對人即不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14+77)

(C)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訴願法80)

(D)相對人未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於特定條件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處分 ----(訴願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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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32
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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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992
(D)某些狀況在救濟期間過後仍然可以申請撤銷

行程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行程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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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757


(A)相對人不服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限屆至後,始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的效力有分「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送達後就生效了,內部效力要始期到才生效。許宗力教授認為這種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沒有同時發生的,他的救濟期間在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外部效力發生時起算,本題有相對人,所以在合法送達後,就起算救濟期間。

※許宗力教授對於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的看法
1.行政處分一經法定方式而生效所稱的生效,基本上指的是在「外部效力」,也就是對外宣示其存在的事實而已,至若其規制內容(下命、禁止、形成與確認等),所意欲發生的法律效果,即所謂「內部效力」,原則上固與外部效力同步發生,但如果行政處分附始期或停止條件,於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前,則另當別論,此時該行政處分已有外部效力,固毋論,但尚不生內部效力,反之,倘行政處分規定內容溯及既往,則內部效力又早於外部效力發生,總之行政處分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的時間可能不一致,這一點不可不察。
2.行政處分的生效,固不必然同時發生內部效力,但相對人倘對規制內容有所不服,而欲提起行政救濟,其救濟期間仍應依外部效力而非內部效力的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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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291
附款之種類,只有"負擔"和"負擔之保留"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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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002
相對人不服附始期或終期之行政處分,應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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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454
C:行程法§117
D:行程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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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26
(B)訴願法第77條第2款(C)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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