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若不服,應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A)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向懲戒法院提起上訴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統計: A(507), B(11), C(80), D(3091), E(0) #3151328
詳解 (共 6 筆)
【問題】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等次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¹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問題】
什麼是申訴?
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要向誰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至於提起再申訴,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
什麼是複審?
保訓會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¹ 」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
複審與申訴有何不同?
客體不同¹ 、權利保護要件不同、處理程序不同、救濟途徑不同、決定效力不同 註: 請務必注意因為客體不同,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¹ 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走申訴程序,行政處分 ¹ ,走複審程序
【統整】
考績 → 行政處分 → 複審【複審: 向保訓會提出】
【參考文獻】
陳力宏,2009,行政法完全攻略,https://www.3people.com.tw/3people_is_good/99/highthree/3-4.aspx
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1091060302號函規定略以:
諸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等決定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本題年終考績乙等此乃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做成之行政處分,依上開函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44條.第72條進行復審以及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