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
(A)契約內容違反善良風俗
(B)締約機關欠缺事務權限
(C)雙務契約未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而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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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584), C(760), D(2171), E(0) #3151336
統計: A(161), B(584), C(760), D(2171), E(0) #3151336
詳解 (共 7 筆)
#5929876
行政程序法 第140條 第1項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非經同意,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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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058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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