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於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之法律效果,為裁量行政
(B)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時,除有裁量瑕疵之情事外,法院不得審查
(C)行政裁量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D)對於學生之成績評量或品行考核,為行政裁量
統計: A(187), B(1235), C(73), D(2183), E(0) #3151334
詳解 (共 9 筆)
(D) 對於學生之成績評量或品行考核,為判斷餘地行政裁量
原則上,行政裁量不受行政法院的審查,然若裁量之行使違背法令授權的目的或逾越授權的範圍,或違反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而構成「裁量瑕疵」者,行政法院即有介入審查之空間。裁量瑕疵大抵可分為三類:裁量逾越、裁量怠惰、裁量濫用。
(1)「判斷餘地」指的是法律精神所含括適用範圍,但是卻沒有直接規範到的事實或定義,沒有法律直接效力,但是可以透過法邏輯及驗證,作為裁判法理採納為法正義實踐的過程內容屬之。
(2)「行政裁量」是指限縮性的法律定義權力運作範圍,只能透過法律明文授權作出適法性決定,超越法律則一律不得為之。
(3)「判斷餘地」是作為「行政裁量」在法律解釋定義不足以實踐法正義下的「法理補充解釋」
資料來源:國試論壇、國考加分
行政裁量
1.行政裁量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在法律效果的部分,給予行政機關作成決定之自由,之所以要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自由,其實是基於實現個案正義、平等原則及合目的性之考量,確實因應不同的情況,給予行政機關有作成更能切合實際行政目的之措施。
2.相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係行政機關適用構成要件之概念而言,行政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與決定,係針對法律的不同面向,此亦關乎法院得否審查之判斷。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行政裁量
立法者所給予行政機關,就法效果決定的空間,裁量有助於行政機關實現個案正義,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政機關管轄分工之效率原則,法院就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就其行使量權所具理由,除非涉及裁量瑕疵或裁量怠惰,法院原則上予尊重,此與就法規構要件事實之認定,原則上法院有進一步全面審查之權不同
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
惟為實現大學教育之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大學自治範疇
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