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物利用關係限於公法關係
(B)公物之成立限於依法律行為為之
(C)公立學校為防疫必要,禁止校外人士利用校園,屬公物家主權之性質
(D)公物之特殊使用無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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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421), C(2846), D(68), E(0) #3151329

詳解 (共 6 筆)

#5960603

二、 公物
(一) 定義
所謂公物是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同前吳庚書192頁)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二) 種類
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
1、公共用物:
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
2、行政用物:
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
3、特別用物:
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蓋特殊使用僅是對平時即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耳。
4、營造物用物:
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
(三) 公物之特徵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四) 公物之成立及消滅
公物之成立可能是基於事實行為,亦可能是基於法律行為,其消滅亦可能是基於事實原因及法律行為。以下就其成立及消滅分述之:
1、 公物之成立
(1)基於事實行為:公物有可能因一行之已久的事實而成立,釋字四00號則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提出三項要件:
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
B.土地所有權人於通行之初並無阻止情事。
C.須歷經年代久遠而無中斷。

(2)基於法律行為:公物可能因法律行為的作用而成立,例如行政機關對物為設定、變更之行為,而使原非公物之物成為公物。
2、 公物之消滅
(1)基於事實而消滅:公物形態可能因自然原因而消滅,例如橋樑之毀壞、河道之淤積等。
(2)基於法律行為而消滅:公物可能因主管機關的法律行為而廢止,消滅其公物之性質。例如行政機關對老舊公務車廢止其公務性質而拍賣之。
營造物與公物雖有種種不同,但其最大差異乃在營造物是含人與物的有機體,而公物則純然是物,並無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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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422
(A) 公物利用關係限於公法關係如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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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4108

公營造物(機關):

1、意義:
公營造物係公法營造物的簡稱,乃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2、種類:
(1)服務性營造物:
     ex. 機場(航空站)、港口
(2)文教性營造物:
     ex. 公立學校、圖書館、運動中心、博物館、紀念堂、文化中心
(3)保育性營造物
     ex. 公立醫院、榮民之家、勒戒所、監獄
(4)民俗性營造物
     ex. 孔廟、忠烈祠、公立殯儀館
(5)營業性營造物
     ex. 公有果菜市場、漁市場
3、營造物的權力:
(1)公營造物利用規則之制定權:
     公營造物為達成其目的,不必有個別法規個案明確的授權,得逕行制定抽象的利用規則,以規制利用關係。但該利用規則如涉及利用人的基本權的領域,則另須法律之授權。
(2)警察權:
     公營造物對利用人有違反利用規則之行為,公營造物機關授權予以取締或排除。
(3)家宅權:
     公營造物對內有警察權,對外有家宅權,以阻卻無利用權的人進入,以維護正當利用人的利用權益。
     ex. 沒有圖書證,無法進入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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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066
公物成立之要件有二:1.依法律或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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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580
(A) 公物利用關係分為公法關係與私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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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057
1.公物管理權:
指為維護公物之功能與使用目的,對於使用者在使用公物時的不當行為加以排除的權力。
2.公物之警察權(家主權):
對於一般人(不限於使用者)有妨礙公物之管理、使用之行為,得加以排除的權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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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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