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警員酒後駕車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理,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做成議決前,公務員懲戒法修正生效,修正後新法之第 9 條第 1 項增加了「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七、罰款。」等 4 款懲戒處分,且第 3 項又規定「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下列關於本案懲處方式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法懲戒程度較重,本案應適用舊法
(B)行為時為舊法施行期間,不得適用新法
(C)新法較有利被付懲戒人,本案應適用新法
(D)審理時新法已施行,故應採用修正後之法律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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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員酒後駕車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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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從新從輕刑法:從舊從輕因為刑法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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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在後半段:不得適用新法第77條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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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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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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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從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從輕(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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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律條文對行為人要從輕從優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