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得與人民約定提 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B)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之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之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之性 質,即可認定係行政契約
(C)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公法性質,抑或私法性質,應從主觀上契約之目的綜合予以判別
(D)行政契約,指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內容) ,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或義 務之合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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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819), C(2928), D(516), E(0) #2574574
統計: A(191), B(819), C(2928), D(516), E(0) #2574574
詳解 (共 8 筆)
#4685960
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公法性質,抑或私法性質,應從主觀上契約之目的綜合予以判別--客觀上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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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246
判斷行政契約之學說:
一、主體說: 契約之性質,取決於締約之主體,如一造為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該契約為行政契約
二、標的說: 為通說,契約標的理論,判斷契約是由民事法院管轄或是行政法院管轄,應依據契約之標的內容而定。
因此,C的契約目的,應該修正為契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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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606
發文字號: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
發文日期:107.08.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發文字號: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99055890 號
發文日期:099.12.30
要 旨: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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