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B)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C)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D)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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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1), C(44), D(974), E(0) #1869966
統計: A(34), B(31), C(44), D(974), E(0) #1869966
詳解 (共 4 筆)
#3476342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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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450
鄉(鎮、市)規約不能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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