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行政處分之瑕疵,何者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A)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未參與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未給予證書者
(C)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
(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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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295), C(62), D(64), E(0) #1329272

詳解 (共 3 筆)

#1395511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C)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B)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A)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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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若不具備形式或實質合法要件,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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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543
解答的(B). 要換成(D)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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