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執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已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 之日起幾年內,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 賦?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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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114), C(40), D(107), E(0) #198396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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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之一第二項: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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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 條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I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II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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