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非軍警公教人員),於104 年死亡時,如何計算及申報遺產稅,下列何者錯誤?
(A)境內外遺產均應申報遺產稅
(B)免稅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
(C)無論被繼承人是否遺有遺產均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D)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 49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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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5), C(489), D(59), E(0) #1027408

詳解 (共 6 筆)

#1345331
@love224322 您好
您回答的C好像有些錯誤~
應該是不論有無應納稅額 ,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辦理申報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機關申報 而非北市國~應該是錯在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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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10
(c)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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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309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4.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5.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6.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95/7273522152838432787?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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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630
補充說明love224322的內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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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627
https://www.etax.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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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772
但是題目似乎沒有提到被繼承人是否戶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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