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在公園之使用行為,不須經許可?
(A)舉行演唱會
(B)舉辦路跑活動
(C)幼兒園校外教學
(D)舉行親子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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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50), C(7852), D(164), E(0) #2455948

詳解 (共 6 筆)

#4307371

公物之使用

1.普通使用

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公務的權力

2特別使用

供超越一般人公開使用之程度或完全不同於一般人使用之方式

須經特別許可、亦可收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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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239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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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846
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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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597

公物上利用關係
(一)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
依照公物設置的目的,可分為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
1.一般使用:合於公物設定目的的使用。
2.特別使用:超乎設定目的的使用,利用道路作為婚喪喜慶的場地。
3.特許使用:指公物的使用須經公物主的同意,僅限特定人可使用。
(二)公物使用請求權
公物設置之意義,首重於公共利用關係。若今民眾對於公物的利用受到妨礙時,是否能夠主張使用請求權?
1.在一般使用的情形:
由於該物本來就是為不特定之人利用所設;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自合於公物設定之目的。
因此,於一般使用時,應承認民眾得主張使用請求權。該請求權為主觀公權利,受侵害時自得以爭訟救濟。
2.在特別使用的情形:
由於該物的使用超出其原本所預設之使用目的,故須先徵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就此,主管機關就其申請應有裁量權,是以申請人遭拒絕時並非當然主觀公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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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952

德國法對行政處分類型區分上,亦可區分為:

許可(Die Erlaubnis, Kontrollerlaubnis)特許(特別許可-Die Ausnahmebewilligung) 兩種。

 

許可可從形式上與實質上區分之不同角度理解。許可係使權利形成之授益(或受益)行政處分。實質上,許可只是一般行為自由之回復終究是指人民憲法上原有權利之回復,對於許可之拒絕,形式上指拒絕給予當事 人授益之處分;實質上,為對自由財產之干預。

特許係國家以行政處分同意給予當事人給付,且創設(擴張)其權利範圍。

換言之,許可與特許之區別,在於許可係基於預防管制之利益,對於暫時受限制之一般行為自由,加以回復;指人民權利之創設,亦即人 民之活動本為法律所禁止,在特別例外情況,宣示允許其從事者而言。因此特 許不只於形式上,於實質上屬授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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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830
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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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7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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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6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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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般使用,公園本來就是給小孩子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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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2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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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對行政處分類型區分上,亦可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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