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A)未限制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
(B)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
(C)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
(D)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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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52), C(2728), D(163), E(0) #3017546
統計: A(141), B(152), C(2728), D(163), E(0) #3017546
詳解 (共 9 筆)
#5660451
行政程序法 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分享摩友口訣:大、一、未、知、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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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976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A)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B)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D)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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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992
第 97 條 (口訣:未知大一專法)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A)。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B)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D)。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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