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A)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品外銷拓展協會受託辦理外銷紡織品配額之分配
(B)臺灣證券交易所(社團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對管理證券商所採取之停業處分
(C)公私立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師升等之評審
(D)義勇警察之勤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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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48), C(262), D(2850), E(0) #3017547
統計: A(181), B(148), C(262), D(2850), E(0) #3017547
詳解 (共 8 筆)
#5788108
●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
係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 §16)。乃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受託公權力之私人則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的制度。
●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行政助手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地位,私人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行政任務,達成行政目的,單純為行政機關人力的協助,必須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發揮作用。行政助手並無獨立的法律地位,一切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均由行政機關所吸收。
行政助手為行政輔助人,其功能上僅止於輔佐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較不直接,故機關對於行政助手的協助行為並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 行政助手 v.s 委託行使公權力:
1、行政助手為機關的輔助人力,並非獨立的官署或具有自主的地位,亦非公務員法上的公務員。
2、委託行使公權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可以視為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於國家賠償法上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3、行政助手與行政機關之協助行為,並不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行政機關則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4、行政助手僅為單純的人力協助,機關之管轄權並不發生移轉於助手;而委託行使公權力則發生管轄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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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729
釋字第462號解釋文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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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193
請問C不是專家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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