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並非 108 年「教師法」修法之內容?
(A) 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
央訂定
(B) 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處理不適任教師
(C) 建立教師諮
商輔導支持體系
(D) 不適任教師分為「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
「教學不力」、「其他」四大類別
統計: A(2363), B(270), C(328), D(222), E(0) #2027218
詳解 (共 10 筆)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一)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爰增訂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2條、第27條)
為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為一致,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為以下七種法律效果(詳如附表):
1.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3.原校解聘或不續聘
4.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
5.當然暫時停聘
6.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
7.資遣
(三)增訂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修正條文第17條)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四)增訂學校教師評審會違法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6條)
如主管機關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二、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一)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等,以增加委員組成的多元性及專業性。
(二)配合省政府行政組織調整,取消省申評會層級。
(三)明定教師的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以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有利教師迅速獲得救濟。
三、其他
(一)配合師資培育法修正及刪除相關條文,使本法與現行師資培育法關於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0條)
(二)將現行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三)教師義務增列擔任行政職務,使學校校務可順利推展及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32條)
(四)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多元進修研究方式、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的法源依據,以強化教師專業發展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修正條文第33條)
補充(A)
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請將選項D「違反性別帄等」修改為「違反性別平等」,感謝!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FD56C961F1677400&s=F608EC8559751055
教師法修法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
發布單位:教育部
聯絡人:鄭淵全司長
*新聞補給站:
高中以下老師寒暑假要到校? 教部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