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B)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C)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D)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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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528), C(515), D(824), E(0) #375269
統計: A(298), B(528), C(515), D(824), E(0) #375269
詳解 (共 6 筆)
#1433012
審查意見:採修正甲說。
修正甲說:甲、乙共犯背信罪。
收銀員乙對大賣場貨品沒有持有關係,甲與大型賣場收銀員乙
共謀,約定由甲選取較多或較高價值貨品後,經由乙之收銀櫃
檯結帳,乙則以多報少,將二千元貨品結帳為二百元圖利。因
甲、乙共同意圖不法利益,責由受雇於大賣場之收銀員乙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大賣場之利益,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
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二
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至於甲雖無受委任之身分關係
,因與有身分關係之乙共犯,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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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2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6號
爭議看來也不小,不過題目既然問的是"實務見解",只能選背信。
爭議看來也不小,不過題目既然問的是"實務見解",只能選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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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30792
竊盜罪最重要的一個構成要件:違背持有人意願或未經同意,乙為賣場''保證人''之地位,''同意''甲之行為,所以甲並無竊盜之構成要件,相反的,因為乙成立''保證人''地位,有''義務''執行事務而卻違背,成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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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3919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
論以背信罪。
重點:詐欺罪-1.以詐術(騙術)
2.使他人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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