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發現在公園玩耍之 15 歲智能不足之 A 女,心懷不軌,預先在飲料內摻入安眠藥,交給 A 女飲用,A 女不疑有詐,一飲而盡,未久即陷入昏昏沈沈的狀態。甲見狀趕緊將 A 女攙扶到公園的廁所內,對 A 女性侵得逞。對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B)應論以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性交罪
(C)應論以乘機性交罪
(D)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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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12), C(150), D(3812), E(0) #375274
統計: A(211), B(212), C(150), D(3812), E(0) #375274
詳解 (共 10 筆)
#814625
刑222I
二、十四、智、藥、虐、駛、侵、兇
(二十四製藥虐死親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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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41
| 第 222 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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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800
227是保護你情我願的小朋友喔~~~222是不情也不願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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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774
A女的沈睡是甲男基於性侵故意造成的,所以不能論225,225是行為人利用既存的狀態(例如:被害人跟朋友狂歡後酒醉不省人事,行為人覺得機不可失而趁機性侵);也不能論227,因為不是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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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95
刑法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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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59
喔喔~原來如此~感謝6F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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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77
為什麼不能用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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