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發現在公園玩耍之 15 歲智能不足之 A 女,心懷不軌,預先在飲料內摻入安眠藥,交給 A 女飲
用,A 女不疑有詐,一飲而盡,未久即陷入昏昏沈沈的狀態。甲見狀趕緊將 A 女攙扶到公園的廁所
內,對 A 女性侵得逞。對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B)應論以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性交罪
(C)應論以乘機性交罪
(D)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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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2), C(45), D(1493), E(0) #687988
統計: A(77), B(62), C(45), D(1493), E(0) #687988
詳解 (共 4 筆)
#5337179
法條更新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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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861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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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261
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乘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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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類之情形➡️臥病在床、不勝酒力、休克昏迷、吸毒恍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此情形需非由行為人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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