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住 10 層樓公寓的 5 樓,為圖私利,將其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堵成私人儲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
A、B 二人因逃生無門,嗆傷倒地,幸而及時送醫急救而無大礙。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僅成立一個侵占罪
(B)甲僅成立一個阻塞逃生通道罪
(C)甲僅成立二個過失傷害罪
(D)甲成立一個阻塞逃生通道罪及二個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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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5), C(6), D(153), E(0) #687994
統計: A(1), B(35), C(6), D(153), E(0) #687994
詳解 (共 3 筆)
#3105037
第189-2條(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
行為:阻塞
具體危險犯: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甲之行為對A、B嗆傷結果有因果關係,且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阻塞通道)。主觀上有違注意義務及有預見可能。成立§284 II過失致傷罪。
§189-2所保護的為公共安全(社會法益),過失致傷保護的為他人身體(個人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55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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