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A)處分機關欠缺事物管轄權限
(B)行政處分未記明必須記明之理由
(C)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
(D)行政處分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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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6032), C(339), D(593), E(0) #645549

詳解 (共 10 筆)

#925904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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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961
D,裁量瑕疵,屬於違法或不當,只能由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或由人民依救濟程序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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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763
得補正: 請技術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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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602
申記陳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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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079
裁量瑕疵:裁量逾越、怠惰、濫用依據行程1...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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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55
A: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無效 又...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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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939

D是違法得撤銷 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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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615
D是實體違法 不得補正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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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6443
《行政程序法》 §114 (瑕疵行政處分...
(共 2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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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573

回復9F的D: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 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七款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四個字具備不能少

但題意是裁量瑕疵,所以非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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