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程序瑕疵?
(A)處分機關欠缺事物管轄權限
(B)行政處分未記明必須記明之理由
(C)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
(D)行政處分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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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6032), C(339), D(593), E(0) #645549
統計: A(181), B(6032), C(339), D(593), E(0) #645549
詳解 (共 10 筆)
#925904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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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66961
D,裁量瑕疵,屬於違法或不當,只能由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或由人民依救濟程序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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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763
得補正: 請技術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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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602
申記陳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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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01939
D是違法得撤銷 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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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52615
D是實體違法 不得補正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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