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駕車打瞌睡,追撞 A 所駕機車,致 A 受傷,倒地不起,急需救助。甲肇事逃逸時,託乙代為善後。 其後乙卻將肇事車輛開往修車廠,交由不知情之 B 修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B)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無義務遺棄罪;乙成立藏匿人犯罪
(C)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D)甲成立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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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4), C(134), D(28), E(0) #686650

詳解 (共 6 筆)

#2368408
依99台上4045決,遺棄與肇事逃逸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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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843
94台非53判決 確實有規定案件是需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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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719

99台上4045判決 裁判摘要

關於肇事逃逸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第四庭支持原審立場而認為:「又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必須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又知被害人係屬無自救力之人,而積極遺棄之,或消極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始足當之。換言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之犯罪故意為前提,犯罪主體亦不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人為限,如非對絕無自救力之人為積極或消極之遺棄行為,即不成立本罪;與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其犯罪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且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並不以被害人必為無自救力之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為必要。且所保護之法益,前者(294條第1項 遺棄罪)為個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與後者(刑法第185條之4)係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側重社會公共安全之維護,亦屬有間。二者並非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如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同時符合上開二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時,即應成立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參考: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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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161

回樓上:


"犯A罪、B罪,想像競合論A罪" 和 "犯A罪、B罪,A罪吸收B罪"是不同的

前者成立兩罪,只是量刑上有所斟酌,後者是因為重罪吸收輕罪,所以最後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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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846
請問湮滅證據罪不是指開始偵查之案件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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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385
請問肇事逃逸跟有義務遺棄罪 不是要想像競合嗎?那C不能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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