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縣政府辦理殯葬設施設置之自治事項違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關於其依法後續之處理及救濟,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由內政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縣政府對於有無違背殯葬管理條例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C)縣政府不服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之處置,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由行政院邀集縣政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行政院逕為決定
統計: A(180), B(184), C(231), D(1427), E(0) #2129459
詳解 (共 5 筆)
如果你法條背得很熟,一定會直接選A,然後就順利拿到0分。(我就是這樣,QQ)
根據地方制度法75條: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
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背到這條常常會叮嚀自己 是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 而非 內政部報行政院)
但這題機車的地方在於,殯葬管理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 內政部。XD。故A是正確敘述。
特別提醒:雖然法條是寫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但還是要注意一下題目設計的案件的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是不是內政部。
至於D選項的敘述是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之後的協商辦法。本題救濟並不適用之。
故D選項是很明顯錯誤的敘述。
PS:題目還是要整個看完,當時我直覺A錯,下面就沒有仔細看了。QQ
地制法75條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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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自治事項 |
省政府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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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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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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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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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