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民法有關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分為不動產與動產
(B)從物乃主物之成分
(C)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
(D)物為人力所得支配之有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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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89), C(116), D(386), E(0) #3017267
統計: A(47), B(789), C(116), D(386), E(0) #3017267
詳解 (共 5 筆)
#5655706
19 依民法有關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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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B) 從物乃主物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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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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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532
主物、從物(民法第68條)
物在使用上,常須數件物品一起使用才能發揮效用,而具有主從關係。
除交易上有特別習慣,否則主、從物之分如下:
1. 主物:具有主要而有獨立效用之物,而受從物之輔助。
2. 從物:助主物效用之物,且與主物同屬一人者。
3. 例如:汽車與備胎、筆電與滑鼠、鐵道(主物)與火車(從物)。
4. 對於主物之處分應及於從物。此處所稱之處分,應包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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