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設有常務理事的人民團體,理事長是如何產生的?
(A)會員選舉
(B)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C)理事互選
(D)會員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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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848), C(246), D(116), E(0) #556160
統計: A(168), B(848), C(246), D(116), E(0) #556160
詳解 (共 2 筆)
#894609
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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