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高雄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
(B)本會召集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之。
(C)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D)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之。
統計: A(330), B(1162), C(1155), D(3734), E(0) #1354105
詳解 (共 8 筆)
高雄市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3631600號函訂定
一、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國小教育科辦理之。
| 學生輔導法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布 ) |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
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
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召集人—教育局局長
執行秘書—國小教育科科長
(D)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之。--->教育科科長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