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原工程採購契約無物價調整條款,履約期間如遇情事變更,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物價調整條款。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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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9), C(0), D(0), E(0) #3012584

詳解 (共 1 筆)

#6121405
查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前開契約範本嚴格,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 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80001262 號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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