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對象為下列何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有金額上限之規定?
(A)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
(B)對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
(C)依行政法人法所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
(D)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且未指定特定運動員 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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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21), C(33), D(32), E(0) #191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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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152
(A)有關國防、勞軍和對政府的捐贈及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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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894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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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519
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扣除限額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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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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