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
(B)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
(C)處分後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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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2385), C(2620), D(157), E(0) #645507
統計: A(468), B(2385), C(2620), D(157), E(0) #645507
詳解 (共 10 筆)
#1067259
釋字第491號理由書
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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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218
三等考試也要耍心機,處分「前」已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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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313
釋字第 491 號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解釋文
...... (略)
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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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
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
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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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886
天啊!這是考文字遊戲吧!一直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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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426
處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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