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先經立法院事前同意或決議後,始得為之?
(A)停止預算之執行
(B)宣布戒嚴
(C)發布緊急命令
(D)任命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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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6), B(888), C(594), D(2823), E(0) #1893755
統計: A(936), B(888), C(594), D(2823), E(0) #1893755
詳解 (共 9 筆)
#3159438
(A)預算之停止
釋字第 520 號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
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形而定,在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諸如發生特殊事故、私經濟行政因經營策略或市場因素而改變等情形,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則尚非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是為所謂執行預算之彈性。
(B)宣佈戒嚴、(C)緊急命令
總統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發布緊急命令(憲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及增修第二條第三項),均須事先經過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程序,始得行使上述
之職權。
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發布緊急命令(憲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及增修第二條第三項),均須事先經過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程序,始得行使上述
之職權。
(D) 任命同意關係——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第五、六、七條)總統提名監察院審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憲法一○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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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681
To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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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183
同意樓上 鎖解答就算了 還抄襲 身為考生的話實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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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945
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
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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