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下列何者之補償,非屬行政損失補償性質?
(A)公共設施保留地
(B)既成道路
(C)使用都市計畫道路之地下部分
(D)犯罪被害人
統計: A(322), B(175), C(332), D(7483), E(0) #934903
詳解 (共 10 筆)
(A)特別犧牲之補償
(B)社會衡平之補償
(C)公益徵收之補償
(D)信賴利益之補償
回樓上7F,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司法院既有數號解釋,且解釋意旨並非完全一致。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103 考臺訴決字第101 號
司法院相關釋字對於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受特別限制應如何予以補償者,計有第 215 號(按為關於私人所有之道路用地及其範圍內之原有障礙建築物依法徵收、 補償及爭議事件)、第 336 號(按為關於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爭議事件)、第 400 號(按為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事件)、第 440 號(按為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事件)等,是有關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而受特別限制者應如何予以補償一事,司法院既有數號解釋,且解釋意旨並非完全一致,而本案系爭試題題幹並未予以載明依據何號司法院解釋,顯有疑義。
回9F,釋字336號是指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非形成特別犧牲,故不須損失捕償。而釋字第 215 號、第 400 號、第 440 號皆明訂應給予補償。
釋字第 336 號 (按為關於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爭議事件)
雖同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等條文設有加成補償、許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免稅等補救規定,然「非」分就保留時間之久暫等情況,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Sonderopfer)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如何檢討修正有關法律,係立法問題。
釋字第 215 號 (按為關於私人所有之道路用地及其範圍內之原有障礙建築物依法徵收、 補償及爭議事件)
對於妨礙建築道路之建築物,首先規定應將有關拆除遷讓及因此而須負擔之補償事項,一併規劃列入修築計畫,俟包括補償事項在內之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再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旨在使道路修築計畫得以迅速完成,而特別明定其處理程序,乃為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特別規定。惟仍明定應給予補償,此項補償,應依有關法令辦理,求其合理相當,且對拆除遷讓之通知及補償行為,依法均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足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
釋字第 400 號 (按為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事件)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釋字第 440 號 (按為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事件)
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個人財產雖因公益而受特別限制,下列何者不須予以補償?
(A)徵收土地上面拆除之房屋
(B)罹患炭疽症馬匹之撲殺
(C)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D)罹患口蹄疫豬隻之撲殺
答案:B,C,D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問達人
這不就衝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