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稅捐稽徵法課予之「滯納金」,其性質應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罰
(B)行政執行之手段
(C)行政救濟之方法
(D)行政賠償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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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0), B(4973), C(47), D(45), E(0) #1023102
統計: A(2730), B(4973), C(47), D(45), E(0) #1023102
詳解 (共 10 筆)
#1220102
滯納金性質為怠金,屬行政執行方式之一種,係以強制收取該金額而使之心生負擔,為督促繳納義務人按時履行繳納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所以滯納金非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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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583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A)行政罰?
本題答案與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是否有衝突?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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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015
1.沒衝突。行政執行施行”細則”為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
2.行政罰也沒有滯納金。
3.考點在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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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817
滯納金->行政執行之手段
滯報金->行政罰
釋字第 616 號
加徵滯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具行為罰性質,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
對於滯納金之性質,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怠金類似,兼具有遲延利息之性質,惟學者見解認為其並非怠金,亦非行為罰,雖其次要目的有遲延利息之性質,但仍非為利息,是以與大法官之解釋有所出入,然從行政職刑法中怠金之規範是針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並非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大法官解釋確有其疑義。另對於滯報金、怠報金之性質,大法官解釋認為係行為罰,但學者見解卻認為與怠金類似,此處亦有差異。惟大法官與學者都對於滯納金加計利息之規定表示相同之意見,即加計利息應屬不當,滯納金加計利息部分已被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但滯報金、怠報金部分則尚未被宣告違憲,仍有待修法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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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919
公法上該為而不為-代履行
-怠金→怠金遲繳→限期履行→回歸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交錢
→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逼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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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921
我選(A)....題目如果變成其行為 就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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