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醫院先成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特約健保醫院,後該醫院於提供服務期間,被發現未依法設置足夠之健
保病房,故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通知要求其限期改善。依司法實務見解,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該醫院,先之特約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後之通知關係亦為行政契約關係
(B)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該醫院,先之特約關係為行政處分關係,後之通知關係亦為行政處分關係
(C)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該醫院,先之特約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後之通知關係為行政處分關係
(D)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該醫院,先之特約關係為行政處分關係,後之通知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統計: A(780), B(270), C(7563), D(147), E(0) #1023109
詳解 (共 10 筆)
1. 健保署和醫院的關係為行政契約(釋字533)
2. 實務上,機關和人民締約後之行為是「行政處分」(本題)→救濟:撤銷訴訟
3. 學說上,據「兩行為併用禁止原則」機關與人們締結v.v後即不得再以行政處分消滅、形成、變更同一事件之法律關係,以免對人民造成程序突襲及信賴侵害。惟,非關契約設定、變更、消滅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在此限。
4. 總結,學說上之後行為,如為非關契約成立、終止、解除之處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救濟:撤銷訴訟
反之,涉及行政契約之成.終.解,則不得以行政處分形式,而應解為「公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救濟:確認訴訟
*但選擇題還是以實務為主啦~~前行為VV,後行為VA
依現行健保法第 72 條、第 74 條至第 76 條規定,特約醫院、診所若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保險病房未達法定之設置基準」、「就健保之醫療給付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或「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之訪查、查詢、借調相關資料有所規避、拒絕或妨礙」等情事,保險人得對之處以一定數額之罰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等規定並未明文約定於合約之中,或規定於合約所直接引用的特約及管理辦法中,亦即罰鍰之項目及額度,有關之構成要件及數額均僅明定於健保法中。是以保險人對於特約醫院、診所所為之罰鍰決定,由於未經雙方合意,解釋上無法歸類為保險人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行使之契約上權利,應係行政處分。
http://myweb.scu.edu.tw/~muenster/95_3.pdf
契約有雙方性,雙方可討價還價(夜市買東西討價還價,就是買賣契約)
處分是單方性,不能討價還價(比如警察開罰單,就不能討價還價)
方便請教一下大家,那關於下面這題的答案D 為何不算是行政處分?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係屬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 D
(A)國立大學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某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予續聘
(B)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因藥費申報不實,停止特約 3 個月
(C)勞工保險局函知某申請人,同意所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D)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22%E4%BE%9D%E7%8F%BE%E8%A1%8C%E5%AF%A6%E5%8B%99%E8%A6%8B%E8%A7%A3%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9%A0%85%E8%A1%8C%E6%94%BF%E8%A1%8C%E7%82%BA%E4%BF%82%E5%B1%AC%E5%9F%BA%E6%96%BC%E8%A1%8C%E6%94%BF%E5%A5%91%E7%B4%84%E4%B9%8B%E8%A1%8C%E7%82%BA%EF%BC%9F+++%28A%29%E5%9C%8B%E7%AB%8B%E5%A4%A7%E5%AD%B8..-906248.htm#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