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法上之爭議,除有特別規定外,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判,下列何種爭議屬法律別有規定,不由 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
(A)選舉無效爭議
(B)課稅處分是否違法爭議
(C)土地徵收補償金額多寡爭議
(D)交通裁罰是否違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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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22), B(116), C(311), D(676), E(0) #1023114

詳解 (共 10 筆)

#1286114
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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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982

選舉「爭議」-行政訴訟                                       →爭行(道)=爭道

VS

選罷「無效」-民事-------合議-二審-6個月內審結→選罷無囂民(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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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986

公法上爭議事件,均得依本法所定各種訴訟類型,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性質上雖屬公法爭議,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依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

(二)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但是選舉罷免的爭議態樣繁多,除了上述四種之外,其他爭議事件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裡面。

(三)交通違規事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由各縣市交通裁決所作成裁決者,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原應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是該條例第88條、第89條授權普通(刑事)法院設置交通法庭處理,此一制度之設計,與公法爭議應歸由行政法院審理之作法不同,也與司法二元體制並非完全契合,甚至可能引發適用上及救濟上分歧之困擾,例如警方藉由臨檢發現交通違規而為裁罰,針對臨檢之行為,如欲救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應循行政爭訟管道,但是交通違規裁罰部分,則另須向普通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同一公法事件竟切分成兩種不同之救濟管道,徒增人民救濟上困擾;然而上面這些疑慮,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仍然肯定是合憲地位,該解釋略以:「立法機關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種法院審理、適用何種司法程序,則屬立法者之權限,應由立法者衡酌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妥為合理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之處罰計有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等,均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是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此係立法機關基於行政處分而受影響之權益性質、事件發生之頻率及其終局裁判之急迫性以及受理爭訟案件機關之負荷能力等因素之考量,進而兼顧案件之特性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而為設計。上開法條,既給予當事人申辯即提出證據之機會,並由憲法第80條所規定之法官斟酌事證而為公平之裁判,顯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依本理由書首段所揭示之法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交通違規事件已回去地方法院~~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此一設計係因上開法律尚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罰(拘留),為貫徹憲法第8條之意旨(參看釋字第251號解釋),須由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之法定程序進行,部分與人身自由無關的處罰(如勒令歇業),就一併適用相同救濟途徑。

(五)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的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蓋本解釋確認此一懲戒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的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的一種。

(六)刑式補償:冤獄賠償為我國法制最早承認公法上損害賠償,其請求程序依冤獄賠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可以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均不屬行政爭訟事件。之前公布之戒嚴期間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其救濟程序,也比照上開冤獄賠償事件處理。

(七)國家賠償事件:國賠事件乃公法上之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所以也是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條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項。

(八)公務人員懲戒案件:公務員懲戒事件是國家為維護官箴,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制裁權,所以涉及公務員公法上的權利保障,其性質上應屬公法爭議;但是依照我國現存法制,公務員的懲戒,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其再審議之救濟,也是由公懲會審理,所以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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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702
釋字540:
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
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
例如:
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應向民事法院起訴→行訴法第10條的例外)
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

→即行政法第2條所稱公法事件依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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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202

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當選無、罷免案通過無及罷免案否決無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https://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23#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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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068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屬行政法院審判

 而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例外為民事訴訟(釋字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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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91
2F的第三點,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參照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規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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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198
Kevin Chen 高二上 (2014/06/29) 179

公法上爭議依現行法律之特別規定歸屬於其他法院審理之事件:

憲法爭議事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

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之民事法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之民事法庭審理

通違規事件由普通法院之行政訴訟庭審理

社會秩序維護事件由普通法院之刑事法庭審理

冤獄賠償事件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

律師懲戒事件由最高法院律師覆審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事件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7+%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5%85%AC%E6%B3%95%E7%88%AD%E8%AD%B0%EF%BC%8C%E4%B8%8D%E5%B1%AC%E6%96%BC%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5%AF%A9%E5%88%A4%E6%AC%8A%E7%AF%84%E5%9C%8D%EF%BC%9F+++%28A%29%E5%BE%8B%E5%B8%AB%E6%87%B2%E6%88%92%E4%BA%8B%E4%BB%B6+%28B%29..-602845.htm#ixzz5jpxnhk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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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289
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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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332
A選項是"無效",無效的話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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