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定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
(B)須以買賣為前提
(C)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 10 日內表示
(D)此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50), C(158), D(475), E(3) #968053

詳解 (共 4 筆)

#2541549
106年12月1日 已修法 請...
(共 1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1194209
D具債權效力
7
0
#2541973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852575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