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男想要變性,請乙幫忙切除其性器官。請問乙成立何罪?
(A)無罪
(B)傷害罪
(C)重傷罪
(D)加工自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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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11), C(137), D(611), E(0) #818778
統計: A(231), B(11), C(137), D(611), E(0) #818778
詳解 (共 10 筆)
#1074079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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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206
若要選A,題目是否要改成"依法請乙為之做變性手術"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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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893
生命法益&重大身體法益,不得因得當事人同意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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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567
謝謝樓上大大,我的錯!
確實本題修法後,會論以第278條重傷罪
但第282條應該還是有修法錯誤的地方,理由如下:
其一,如我上面說的,本條修正後,侵害法益較重的重傷(故意犯)不罰,反而罰侵害法亦較輕的加重結果犯(過失)
從刑度比較,舉例而言:第271條殺人罪(故意)刑度高於第277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過失)
其二,舊法時代本條是罰成重傷(故意)和致死(加重結果犯,過失),反面解釋:成輕傷(故意)不罰
今後受囑託、得承諾、教唆、幫助而傷害,「故意」成重傷的情況(我得到你承諾,而故意重傷你)只能回歸重傷罪
而不能依本條(相對)減刑。只有「我得到你承諾,原本約定只打成輕傷,卻不小心下手太重,把你打成重傷)才有本條適用。
但有無受囑託、得承諾、教唆、幫助和單純重傷,在法益侵害上仍有差距,往後卻要一概而論
附帶一提:
修法理由是覺得依體系解釋,刑法中加重結果犯的編排都是先「致死」,然後才是「致重傷」
修法團隊貌似把原條文的「成重傷」看成加重結果,所以才這樣做這樣的修正
以上是小弟依上課講義吸收,理解後整理出來的白話版
若有錯誤,還請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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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244
重傷第5款:毀敗生殖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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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177
刑法第 282 條(現行法)
I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罰「加重結果犯」(故意傷害+過失重傷、致死),而「故意」成重傷就不罰了
本罪之修法應屬修法錯誤:
侵害法益「較重」者,「不罰」
侵害法益「較輕」者,「罰之」
故若舊題新解,本案就不會成立加工自傷罪了(因為乙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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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583
題目沒有致死⋯⋯應該無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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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203
刑法第 282 條
I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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