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殊教育法》每次的修法都是在保有原有法理基礎下,儘量回應現場需求以及國際趨勢。
在目前版本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下列何者陳述錯誤?
(A)《特殊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縣(市)為教育局/處
(B)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可有教師及家長代表參與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C)需要出版統計年報跟相關數據分析的法源依據是出自《特殊教育法》,目的在讓各級
主管機關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D)學生本人依法已被列入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邀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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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297), C(185), D(43), E(0) #3122963
統計: A(467), B(297), C(185), D(43), E(0) #3122963
詳解 (共 7 筆)
#5877148
特殊教育法: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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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126
(B)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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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B 應該也是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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