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特殊教育法》,若學生之監護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學校應如何處理?
(A)通報教育主管機關
(B)遵從監護人的意願
(C)校方逕行鑑定安置
(D)列為非特教生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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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2), B(157), C(3), D(5), E(0) #371669

詳解 (共 1 筆)

#1039007

《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  103年6月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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