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使主管機關藉舉發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予以多次處罰,係不牴觸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比例原則
(C)授權明確性原則
(D)裁量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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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4), B(367), C(220), D(115), E(0) #401534
統計: A(2624), B(367), C(220), D(115), E(0) #401534
詳解 (共 1 筆)
#592490
釋字604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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