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行政罰法所採之原則?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過失推定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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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6), B(272), C(6505), D(515), E(0) #934760

詳解 (共 10 筆)

#1187751
行政罰法第七條採故意過失責任,亦即行政罰法之責任要件,須具備故意或過失方得予以處罰,而不採釋字第二七五號之"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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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088

【過失責任】行政罰法第7: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明確性原則】行政罰法第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處罰法定原則】行政罰法第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罰法第31: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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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624

目前行政罰法規定推翻釋字第275號的「推定過失(過失推定)」原則,而改採對人民更為有利的過失」原則

【過失責任】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予處罰。

10 依行政罰之規定,關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採何種立法原則
(A)故意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5 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行政法概要 #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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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418

 行政罰早期是採「無過失主義」,蓋因認為行政罰本質不同於刑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9號謂:「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到了釋字275謂:「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即改採「推定過失主義」,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罰上的行為,「推定」其具有過失,因為是「推定」,所以允許人民舉反證來證明自己無過失。

 而行政罰法實施後,係採「過失主義」,亦極為有行政機關能證明人民有過失方得依法予以處罰,舉證責任自人民轉移至擁有較多行政資源的行政機關,對人民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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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032
【推定過失責任】
 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
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即應受處罰。

【過失責任】
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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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909

推定過失意思:即由加害人負責證明自己並無過失,若無法證明,即應負責

資料來源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Q04_4%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1.8.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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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民法所規定之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係屬於: 
(A)無過失責任 
(B)結果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原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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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419
Nina Lin

1.      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1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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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425

補充釋字第27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之敘述, 何者有誤? 
(A)
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行政犯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 皆予處罰 
(B)
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C)
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D)
行政刑罰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故本號解釋之行政罰應被理解為行政秩序罰〔94 行警〕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法歷屆考古題之四#3327

答案:A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 
(A)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
以故意為必要,不處罰過失行為 
(C)
原則上皆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予處罰 
(D)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4 年 - 94年原住民五等行政法大意#6310

答案:D

大法官釋字275解釋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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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413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第4條) --->(B)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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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056

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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