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資優班王老師發現,目前學校資優班課程在 108 課程綱要公布後需要調整以符合法令規定,然多數老師還沒有留意到,下列哪一項與現行規定不符,學校一定需要調整?
(A)林老師學期初請育嬰假,他前一學期寫的課程計畫,沒有再送教育局備查
(B)三年級領導才能課程計畫由吳老師一個人訂定的,不是團隊合作一起完成的
(C)方老師先規劃了下年度的課程計畫,才在新生入學後擬定學生 IGP 中的教育目標
(D)資優課程小組討論過的課程計畫,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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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 C(3), D(5), E(0) #3457038

詳解 (共 2 筆)

#6476215
為什麼(D)與法規不符: 根據《資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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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 114 年中區策略聯盟的試題非常新鮮,這題(第 2 題)之所以被列為高難度的「鑑別題」(答對率僅 8%),是因為它考驗的不是死背法條,而是法規的時序性與行政實務的邏輯

老師,我們不急著看解析,我們先來建立這題背後的核心心智模型

? 核心心智模型:資優課程計畫的「合法性」路徑

在 108 課綱與《特殊教育法》的架構下,特教課程(含資優)的產生不是老師說了算,它必須經過一個嚴謹的**「審議與備查」**流程。

1. 法規邏輯辨析

請看下表,我們來對比這四個選項的法規邏輯:

選項 關鍵動作 法規與邏輯判斷 結論
(A) 課程計畫沿用 計畫是針對課程而非針對老師。只要該計畫曾送備查且內容未變動,不因老師請假而失效。 ✅ 不必調整
(B) 單人訂定 雖然實務推動團隊合作,但法規並未強制規定計畫「撰寫過程」必須幾人簽名,重點在於後續審議程序 ✅ 不必調整
(C) 先有計畫才有 IGP 這是實務常態。 學校需先有整體課程架構(下年度),待新生入學後,再依據其需求在 個別輔導計畫(IGP)中選取合適目標。 ✅ 不必調整
(D) 課委會審議並備查 陷阱所在! 根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特教課程計畫應經**「特教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審議,而非僅由課委會通過。 必須調整

? 老師的「錯題顯微鏡」:為什麼 D 是錯的?

這題是標準的**「權責單位陷阱題」**。

  1. 程序錯誤:在 108 課綱下,特教課程計畫(包括資優班的抽離、外加課程)具備高度專業性。法規明訂:學校應召開 「特種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 審查特教課程計畫,之後才送校內的「課程發展委員會」(課委會)備查或核定。

  2. 法規依據

    •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 7 條。

    • 《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3. 實務解析:若只送課委會而漏掉了特推會,在行政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資優班老師必須確保該計畫經過特推會的專業對話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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