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
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
婦女,乃大聲斥喝:「你要幹什麼?」甲見有人出聲,在驚慌之餘放下女童迅速離開座椅,但婦人
仍吆喝路人將甲圍捕送警法辦。甲在警局坦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內,但因被人發現沒有成
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B)甲若被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甲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治療後,經評估仍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
(D)甲之行為可另處以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代號:1301
頁次: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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