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公報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