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其效果如何?
(A)視為起訴
(B)視為聲請調解
(C)支付命令失效
(D)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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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46), C(192), D(2819), E(0) #139327
統計: A(193), B(46), C(192), D(2819), E(0) #139327
詳解 (共 6 筆)
#1130245
104修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 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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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46
原本題目:
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其效果如何?
(A)視為起訴(B)視為聲請調解
(C)支付命令失效(D)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修改成為
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其效果如何?
(A)視為起訴
(B)視為聲請調解
(C)支付命令失效
(D)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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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625
519vs521: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支付命令聲請有異議,就是519,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沒異議就是521,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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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878
請問這句話"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 未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是甚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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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124
簡單來說,當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
二十天內有異議:程序會轉成正式訴訟,雙方要上法院打官司。
二十天內沒異議(或異議不合法):代表債務人默默接受了這個命令。
這個支付命令就會「確定」,並且成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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