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起自訴,應以書狀為之
(B)提起告訴,應以書狀為之
(C)聲請再議,應以書狀為之
(D)提起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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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417), C(197), D(99), E(0) #139333
統計: A(67), B(1417), C(197), D(99), E(0) #139333
詳解 (共 10 筆)
#677911
電視就常看到「按鈴申告」,也就是言詞即可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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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826
自訴、上訴、再議→應以書狀為之
提起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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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85
242.自訴320.上訴350.抗告407.再審429.非常上訴443"應"
再議256"得"
| 第 256 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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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94
提起自訴,應以書狀為之
提起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再議應以書狀
上訴應以書狀
跟本就沒答案~~~~~~~~~~~~~~~~~~這題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 兩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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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69
請問是根據哪一條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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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634
(A)提起自訴,應以書狀為之 (O)
(B)提起告訴,應以書狀為之 (X;可言詞,按鈴申告)
(C)聲請再議,應以書狀為之 (O)
(D)提起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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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11
那B也有以書狀為之 為何錯呢?
刑訴242條 告訴 應以書狀或言詞 <---應該是書狀或言詞擇一即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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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20
法條有出現「應」的,就是強行規定,一定得這樣作,不這樣作就不合法的意思。
出現「得」的,就是可以有例外情形。
本題「應」以書狀為之,就是只能以書狀為之,那就和法條的規定不合了。
出現「得」的,就是可以有例外情形。
本題「應」以書狀為之,就是只能以書狀為之,那就和法條的規定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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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47
刑訴242條 告訴 應以書狀或言詞<<我想~應該是指這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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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77
是因為法條規定的"或言詞"沒寫...所以代表答案不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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