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依何種程序為聲請?
(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假執行
(C)假扣押
(D)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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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2), B(111), C(90), D(281), E(0) #139330
統計: A(2182), B(111), C(90), D(281), E(0) #139330
詳解 (共 5 筆)
#111167
| 民訴第 538 條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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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543
暫時狀態假處分-損害危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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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975
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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