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審判中之輔佐人
(B)偵查中之辯護人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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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456), C(1680), D(163), E(1) #139332

詳解 (共 10 筆)

#2374528

答案應該維持原本的C才對!

今年修法只有限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才「得」檢閱卷宗(33-1)

並非所有「偵查中」程序皆可檢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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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26

271-1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反面解:(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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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87

偵查不公開   所以BD不是   輔佐人無權發表言論只在輔助被告  所以我選C  分析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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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31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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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75
刑訴法第 33 條
辯護人審判中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即指審判中之辯護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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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30

106年4月26日增訂刑訴33-1條,故答案更改為BC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93101條條文;增訂第31-133-1條條文;除第31-1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刑訴33條之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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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539
陳大大,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即便是律師也不得檢閱。除非是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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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188
閱卷人之資格如下 (一)辯護人(含義務...
(共 1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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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9

律師的閱卷權是在法院審判中才能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在偵查中

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所以,律師根本就無權力閱覽筆錄。

ㄞ~我老是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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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022
(A)審判中之輔佐人(X;輔佐人無閱卷權,背起來)
(B)偵查中之辯護人(X;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審判中有閱卷權)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O;依刑訴第 271-1 條第 2 項,審判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有閱卷權)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X;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審判中有閱卷權且不限律師。補充:「自訴人之代理人」本就限定律師,審判中「自訴人之代理人」有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之程式及準用規定)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38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補充:偵查中有閱卷權事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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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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