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審判中之輔佐人
(B)偵查中之辯護人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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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456), C(1680), D(163), E(1) #139332
統計: A(159), B(456), C(1680), D(163), E(1) #139332
詳解 (共 10 筆)
#2374528
答案應該維持原本的C才對!
今年修法只有限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才「得」檢閱卷宗(33-1)
並非所有「偵查中」程序皆可檢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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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26
271-1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反面解:(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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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87
偵查不公開 所以BD不是 輔佐人無權發表言論只在輔助被告 所以我選C 分析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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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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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75
刑訴法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即指審判中之辯護人]~正確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即指審判中之辯護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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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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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539
陳大大,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即便是律師也不得檢閱。除非是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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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9
律師的閱卷權是在法院審判中才能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在偵查中
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所以,律師根本就無權力閱覽筆錄。
ㄞ~我老是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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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022
(A)審判中之輔佐人(X;輔佐人無閱卷權,背起來)
(B)偵查中之辯護人(X;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審判中有閱卷權)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O;依刑訴第 271-1 條第 2 項,審判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有閱卷權)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X;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審判中有閱卷權且不限律師。補充:「自訴人之代理人」本就限定律師,審判中「自訴人之代理人」有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C)律師充任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人(O;依刑訴第 271-1 條第 2 項,審判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有閱卷權)
(D)律師充任之偵查中被告代理人(X;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審判中有閱卷權且不限律師。補充:「自訴人之代理人」本就限定律師,審判中「自訴人之代理人」有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之程式及準用規定)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補充
補充:偵查中有閱卷權事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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