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政府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其設置主要是為了預防與解決下列那一類市場失靈的問題?
(A)公共財的提供問題
(B)外部性造成的問題
(C)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D)自然獨占造成的問題
統計: A(110), B(503), C(9465), D(410), E(0) #394095
詳解 (共 4 筆)
~精修 (二) :
「市場失靈」的「原因」如下:
一、「公共財」:
(一) 「公共財」具有:
1.「非排斥性」:即「原則上任何人」均得「使用」,不可將某人「排除在外」。
2.「非對立性」:即在「同一時間內」,可「提供二人以上共同享受」其「效益」。
3.「擁擠性」: 由於「使用財貨」或「使用服務」的「人數增加」,因而導致「消費」的「社會成本」跟著「增加」。
(二) 此類的「公共財」,如:「國防」、「外交」等,「企業」一般來說並「不願意提供」,且極易發生「搭便車」( free rider ) 現象,故須由「政府介入」政府介入,並「加以注意」之。
二、「外部性」:
(一) 指「某一主體」的「經濟行為」常會「影響」了「其他個體」的「效益」或「成本」的「現象」;
(二) 有時是「正面的」,稱「外部經濟」;有時是「負面的」,稱「外部不經濟」;
(三) 當「外部不經濟」發生時,「受害者」未能在「市場上」向「施害者求償」時,便產生「市場失靈」的「現象」,此時「政府」便須以「政策工具」介入「市場運作」。
三、「自然獨占」:
某「生產者」因「規模擴大」,而「併吞其他小廠商」,造成「自然獨占」現象,「扭曲資源分配」的「效率」,故「政府」要進行「干預」。
四、「資訊不對稱」:
指「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訊息」和「知識」,去「判斷」其所「接受」的「服務」或「產品」是否「合理」,導致「消費者」是處於「不公平」的「地位」,而「受到損失」,故「政府」要「加以管制」之。
消保會會幫檢驗食品中的農藥殘留,再告知消費者,減少資訊不對稱的情形
政府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其設置主要是為了預防與解決下列那一類市場失靈的問題?
(A) 公共財的提供問題
(B) 外部性造成的問題
(C) 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D) 自然獨占造成的問題
~解析 :
⊙論消費資訊公開制度
國政基金會科技經濟組助理研究員 ( 曾志超 /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
一、購物時你是否曾經為了貨比三家,而疲於奔命,買了之後卻發現市場還有更好或更便宜的商品而扼腕不已?或在天花亂墜的廣告詞的誘惑下購買某項商品,事後卻發覺該商品與廣告內容不符?大家都知道「法拍屋」比「市價便宜」,但「消費者」卻「找不到完整」的「資訊」。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民國「83年7月1日」成立,立有《消費者保護法》並經數次修法,各地也普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消保官」,然而,上述消費爭議或問題從未見改善,且有愈漸嚴重的趨勢。欲有效的解決上述問題,本文主張應「全面建立消費資訊公開制度」,亦即「要求交易雙方充分揭露交易」的「相關訊息」,使「交易透明化」、「交易公平化」。
二、「理論基礎」-「資訊不對稱理論」:
(一)「經濟學家」普遍承認:當「市場上」的「買賣雙方」對「交易資訊」有「很大」的「差異」,即發生所謂的「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時,「部分資訊欠缺」將「阻礙」一些「交易無法成立」,而「資訊較多」的「一方」可以「利用優勢」的「資訊」來「剝削資訊」較「缺乏」的「一方」,因此「市場無法」達成「最有效率」的「狀態」,而形成「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結果」。
※ 所以「經濟學家」認為「解決資訊不對稱」的「方法」,乃是設法彌補「交易雙方資訊」的「差異」。
(二) 以「法拍屋交易」為例,政府每年經手的法拍屋案件數以萬計,過去民眾僅能透過「報紙」取得近日的相關資訊,難以獲取「完整」的「法拍訊息」(甚至有人販賣相關資訊),導致參與競標者寡,法拍屋經常流標,縱然有人得標亦與市價差距甚大,或引發黑道、海蟑螂圍標法拍屋,債務人與債權人均蒙受相當大的損失。近年來,「司法院」逐漸將各法院的「法拍資訊」公告在「網站」上,競標者隨之增加,成交筆數與金額亦隨之提升。去年起,部分法院更進一步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FASC)拍賣不動產,即俗稱的「金拍屋」,由於傳播媒體大肆宣傳,資訊充分流通,故自開辦以來參與投標民眾踴躍,市場反應熱絡,許多物件的得標價已十分接近市價。
(三) 前述法拍屋的經驗與經濟學的理論十分切合,蓋於「資訊有限」之際,擁有「較多資訊者」易「利用優勢」的「訊息」來「壓榨資訊弱勢者」獲取「超額利潤」,使得「市場機能」無法「發揮」。此時,「政府」應「強化市場資訊公開機制」,讓「訊息充分流通」,以「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及「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始能「建構充分競爭機制」與「價格機能」的「消費環境」。
資料來源 :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國政分析 ]
~精修 (一) :
「市場失靈」( market failure ) 理論 :
一、韓斯曼 ( Hansmann ) 提出「契約失效」理論,以解釋「非營利組織」產生之「原因」。
二、此種「契約失效」理論類似「私人部門」之「市場失靈」現象,使得「私有市場機能運作」受到「限制」。
三、「市場失靈」之「原因」,有以下二種「情形」:
(一)「外部性」( externalities ) :
1. 所謂「外部性」是指「任何一位行為者」影響「另一未經同意」的「個體」,而其「行為」是具有「價值效益」的「影響」;
2. 或「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無償」影響到「另一經濟主體」的「現象」。
(二)「市場不完全性」( market imperfections ) :
所謂「市場不完全性」則是包括「財貨」、「服務」及「市場」中導致違反「完全競爭模式」的「因素」,其「形成原因」有 :
1.「資訊不全」=「資訊不對稱」=「資訊不完整」( imperfect information ) :
「消費者」對於「品質」與「價格」沒有「完善」的「資訊」或「不具判斷能力」。
2.「參與障礙」( barriers to entry ) :
因「鉅額成本」或「管制條件」,使「新企業」無法「參與競爭」。
3.「風險」( risk ) :
「產業計畫」隱藏了「大規模」的「風險」,使得「一般民間部門」不願「承擔風險」→「拒絕」進入此「市場」。
4.「規模漸增」( 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 ) :
當「產量漸增」→「成本降低」,則會產生 :
(1)「大規模生產」;
(2) 增加「獨占」;
(3)「寡占」的「情形」發生。
5.「不穩定性」( instablitities ) :
「市場」因「景氣與否」,產生「恐慌」,增加 :
(1)「市場混亂」;
(2)「瓦解」的「可能」。
※ 上述之「原因」,皆是源於「追求利益極大化」的「結果」;但是「非營利組織」之「目的」則並非「追求本身」之「利益」,因此較為「人民」所「信賴」。
※ 換句話說,「非營利組織」具有「不分配盈餘」的「特性」,即使消費者無法評斷「服務品質」與「數量」,也較相信「非營利組織」不會「降低品質」以「追求組織利益」,以上敘述是以「市場失靈」理論基礎來解釋「非營利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