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訴訟條件包括形式訴訟條件及實體訴訟條件,下列應不起訴之原因,何者屬於欠缺形式訴訟條件之情形?
(A)曾經判決確定
(B)曾經大赦
(C)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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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3), C(73), D(579), E(0) #1012705
統計: A(26), B(43), C(73), D(579), E(0) #1012705
詳解 (共 3 筆)
#2344452
刑訴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欠缺刑事訴訟要件之情形)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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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898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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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583
偵查中-不起訴252條第1項共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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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302條(免訴判決)
形式-303、304條(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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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釐清何謂訴訟條件:
1、意義:所謂「訴訟條件」是指使訴訟有效的條件,亦稱「訴訟要件」。提起訴訟若欠缺訴訟條件,則為不合法的起訴,法院不得對案件為實體審理,下實體判決,而應以形式判決方式駁回。
2、分類:「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判斷又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不受理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303及304條。
(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實體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302條(即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3、效果:訴訟條件欠缺,應依其屬形式性或實體性欠缺異其處理。
若為形式性欠缺,則應為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為實體性欠缺,則應為免訴判決。至於若兩者皆欠缺,則應優先以欠缺形式訴訟條件為理由,為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
第 302 條(實體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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