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行政機關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僅為行政助手,無法等同行政機關
(B)行政機關採取廣義認定,內部單位亦得作為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具體行政行為
(C)行政機關只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其行為最終法律效果歸於各行政主體
(D)行政機關僅限於中央層級之行政部門,該法適用對象不含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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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817), C(2517), D(87), E(0) #2940135
統計: A(388), B(817), C(2517), D(87), E(0) #2940135
詳解 (共 6 筆)
#5550570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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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082
【正確答案】:(C)
【法理深度解析】
1. 行政主體與機關的權利義務歸屬 (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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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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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行政機關本身不具備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法人格),它只是行政主體的「手」或「器官」,代表行政主體(如:國家、縣市)對外表示意思。因此,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最終的法律效果(例如:損害賠償責任、債權債務)都會歸屬於背後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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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獨立編制及印信之組織。」
2.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法律地位 (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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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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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行政助手(如:義交、拖吊車司機)僅是受機關指揮監督,無獨立表示意思之權。但「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在委託範圍內,法律賦予其「視同行政機關」的地位,得以自己名義做成行政處分,並非僅為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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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
3.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分 (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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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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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行政機關必須具備「獨立編制」及「印信(大印)」。內部的「單位」(如:處、科、課)通常不具備獨立印信,亦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發文做成行政行為。除非法律特別授權(如:稅捐稽徵處),否則內部單位不等於行政機關。
4. 適用對象的範圍 (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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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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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行政程序法的適用對象包含「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同樣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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